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智洋在2020年12月被留置,官宣落马。2021年4月被大庆市检察院以受贿700万元起诉。
但这位国企干部的“斡旋受贿案”迄今三年八个多月了,仍没有做出判决,这在全国刑事案件中极为罕见。
2020年12月4日,黄智洋在光大实业集团的办公室被黑龙江省监委调查人员带走,此后以涉嫌受贿罪被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留置。
2021年4月16日,大庆市检察院对黄智洋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黄智洋在担任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朱慧民帮助私营企业主乔相鸣、柳军投资光大实业公司发起的基金项目,从中收受乔相鸣和柳军共计人民币700万元。”“被告人黄智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4年1月4日,黄智洋案在大庆中院迎来第一次开庭。拖延三年多,原因很可能他自认无罪的坚决态度:自从离开留置点,送往看守所后,他见到主办检察官就说此前笔录是假口供,不真实。结果是,被吓一跳的主办检察官此后近三年间,一次都没有提审黄智洋。
2024年6月20日,第二次开庭,黄智洋当庭陈述了他在留置期间办案人员是如何对他威胁、恐吓、引诱、指供并编造假口供,陷他入罪的全过程,满堂震惊。
“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43天,调查人员杨X、郭X伟、席X对我威胁、变相体罚,致使我三次胃出血、昏迷、送大庆市中医院抢救,我每天呕吐,身上长满疱疹。”
黄智洋自述,调查人员恐吓他要“株连九族”,又说,已经空出来五个监室准备抓他的老婆、儿子、父母等家人,并询问他的兄弟姐妹住在哪里,让黄智洋跪下来求他们。黄智洋被折磨到多次试图自杀。
2020年12月30日,调查人员得知黄的父亲在病危状态,告诉黄智洋说:“如果你配合,你父亲快不行了,可以让你和父亲视频,如果不配合,不让视频;如果配合,我们知道闫XX对你不好,可以查他。”
根据黄智洋的回忆,2021年1月16日上午,办案人张X对黄智洋说:“我是副组长,我有权决定,我可以封你的社保账户、卖你的房子!”当天晚上,三名办案人员到2号监室让黄智洋说出父母叫什么,儿子叫什么,妻子叫什么,哥嫂叫什么,住在哪里,说要抓他们……
办案人拿着打印好的假笔录逼迫黄智洋签字,又说:“你先签个字,你只要配合,你家人就好,你不配合,你家人就失望;你签完字,咱们再商量接下来怎么录像”。
黄智洋痛苦地回忆,考虑到家人安全和自己的生命安全,1月17日,他违心在假笔录上签了字。
1月18日,张X、刘X举、席X开始逼其配合录口供录像。当黄智洋没有按照17日晚上的笔录说,而是按照真实的情况说,张X拍案而起:“你反了!你不按我们的意思说,你是不是要让你的家人失望啊!我们会让你比朱慧民还惨,让你们黄家比朱家还惨!我们要把你判18年,把你和杀人犯、犯关一起,让你去重刑犯监狱里服刑!在黑龙江我们能协调。你要想让你家人好,你就得配合,你一定要认识到这个问题!”
重重压力之下,黄智洋开始背诵假笔录。“对我的有罪录像,均是先彩排,再录像。”
从黄智洋被留置,到出现第一份认罪笔录,足足经历了一个半月,其间案卷中没有任何笔录,“原因是,办案人员拿不到理想口供就不录像、不做笔录。”
但即便是被逼认罪,黄智洋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抵抗。据其法庭上讲述,2021年1月20日、21日对其彩排后再录像的过程中,他一直呕吐,两次跑到厕所吐血。他感觉自己死不瞑目,就偷偷在喝水的杯子上写上字:“假的、背的、逼的、记的”,录的时候故意一低头一抬头,并把有字的杯子对着录像示意了十几次;当办案人员拿着不真实笔录逼其签字时,他在名字前面写了英文NO(不),同时在自己写的“以上笔录和我说的相符”后面画了连笔问号。在制作1月22日的笔录中,他在写“和我说的相符”时,把“说”字写为“记”字;在制作录音录像时,黄智洋将办案人员提供给他的一张背诵提纲藏了起来。黄智洋说,之所以做出以上记号,他担心自己如果死在里面,冤情永远无法让社会、单位、同事知道。
庭审中,黄智洋当庭表示:“某办案人员说是领导定的,在我这儿要查3000万元,判我10年。结果金额一再降,从3000万元到2000万、1000万、500万、100万、50万、10万、5万,最后对我说‘我们50个人(办案)不能百忙活两个月,让我们查你1万元也行’。”
黄智洋说,他曾经问办案机关苏X:“为什么要让乔相鸣说我的‘借款有可能还也有可能不还呢?”苏X说“这样才能查你!没有这句话,我们查不了你,领导不给签字”。
2021年1月23日晚上,三位办案人告诉他:“今后是大庆市检察院和大庆市法院审你的案子,我们让今后办这个案子的同志检查了笔录,他们都是专家,告诉我们‘如果你不带着乔相鸣、柳军去找朱慧民的话,你就没有间接的利用他的职权,加上这些内容今后好判你的罪,我们觉得司法机关比较专业,他们提的有道理,之前你签的口供不完整,所以笔录里必须加上!”
黄智洋说:“如果我不签呢?”这三人就说:“如果不签,就抓你的孩子和家人”,席X威胁:“你的家人安全状况你不考虑了吗?”经过一晚上的威胁、恐吓,黄智洋最终在严格具备完美犯罪要件的笔录上签了字。
刘XX和席X对他说:“老黄啊,这个字你一签,我们也听了今后办案人员的意见,你就是打官司打到中央,你也打不赢了,不读个本科8年你是回不来。”
这种做假笔录的办法,不仅只用来对付被留置的黄智洋,对两位“行贿人”也被多次带往各类办案点,要求在写好的假笔录上签字,否则就威胁带往黑龙江办案点留置,或查其公司。黄智洋家人称,2021年4月,“行贿人”柳军把监委办案人员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如何威胁、恐吓并让他在虚假笔录签字的过程告诉黄智洋家人,同时向他们表达了愧疚心情。
在重压之下,“行贿人”不得不违心签署了不实笔录。黄智洋家属对此做了音像取证,并愿意提交给相关部门作为证据。
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监委主办的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难度极大,但就该案来说,有极其特殊的金融行业门槛值得深入分析——也就是,帮助他人联系购买对外公开募款的基金产品,是否可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6年8月左右,黄智洋在光大信托工作,时任光大实业资本总经理陈岱青两次找到黄智洋,说实业资本准备发行连连科技和数梦工场两只基金,他们已向其它金融机构和基金公司等打电话、发邮件进行募资,但回复很少,主要原因是早期项目,风险较大,希望他能向他们推荐一些客户资源。
陈岱青还邀请黄智洋和他一起参加了郑州地区的路演,当时有三十多人听取了募资报告会,其中有两个客户(乔相鸣和柳军)黄智洋比较熟悉,表示要来北京考察洽谈。在他们分别几次来北京了解项目期间,有时会找到黄智洋听取项目看法,并希望黄智洋跟投,他们更放心。
黄智洋的家人告诉笔者,一直以来,光大集团也鼓励员工跟司发起的基金项目,多次正式发文,并提供了一些信贷支持K8凯发。这些政策在新的环境下越来越紧,到几乎全部取消,但从来没有人宣布跟投基金违法。
投资早期项目的PE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并非适合全部的投资者,也并不能确保盈利。因此,具体到光大实业资本管理团队发起的这两个基金项目,黄智洋当时是看好的,否则也不会推动朋友购买,并愿意借钱跟投,但绝不可能存在所谓确定性的利润。
事实上,这两个项目投入多年至黄智洋被留置时,均未能上市,期间也从未分红,两家企业均连年亏损。
庭审后,2024年6月3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江溯就黄智洋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研讨,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参加研讨的法学专家经讨论后一致认为:乔相鸣、柳军均是在满足投资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投资了光大实业发起的私募基金项目。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投资者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且案涉私募基金存在并未足额募集到位的情况,不存在挤占他人投资机会的可能。因此,乔相鸣、柳军通过朱慧民投资两支私募基金的行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黄智洋居间介绍的行为因而也并未为二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不构成刑法第388条的受贿罪(斡旋受贿)。
“不能把高风险、不确定的投资行为与确定性采购行贿混淆。”黄智洋的辩护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丹红认为,《起诉书》的指控无论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定性以及指控逻辑方面,均存在错误。
吴丹红律师认为,指控完全忽视了私募基金的特点和性质,将具有高风险的、无法确定利益的商业投资行为混淆误认为是具有竞争性质的、能确定获得高额利润的采购行为,这是起诉书最大的逻辑漏洞。
认定黄智洋构成受贿罪必须满足三项条件,缺一不可:首先,黄智洋必须是利用其职权、地位的便利条件为乔相鸣、柳军谋利;其次,黄智洋为乔相鸣、柳军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再次,黄智洋确系收取了乔相鸣、柳军给予的款项。但上述三项条件均不具备。
首先,黄智洋被指控“帮助乔相鸣、柳军投资光大实业发起的基金项目”。投资私募基金的行为是具有极高商业风险的投资行为,不可能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目前,对私募基金的所有监管规定中都是对私募基金发行者的限制和约束,所有涉嫌的违规、犯罪都是针对发行人、融资者的。对于投资者而言,只需要识别风险,因此对其资产量和收入做了一些限制。
由于合格投资者本身稀少、私募基金又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募资并不容易,常常出现募集资金无法达到发行备案的资金量。因此,购买私募基金这种投资行为与需要通过“招投标”层层审批等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具有本质区别。
光大实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琼证词显示:“光大实业没有制定过关于外部投资方的标准,工作中都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要求为标准。“天津宝图投资中心和天津致远泰丰投资中心都是投资人,私募基金项目我们只需要对投资项目做尽职调查,投资人是给我们钱的,我们不用对投资人做尽职调查。”
这证明了光大实业从未对投资方设置门槛,从未限制外部投资方出资的比例和上限。也就意味着外部投资者之间没有竞争和限制。而且投资人是给光大钱的,光大没有理由将投资人拒之门外。
黄智洋、朱慧民的笔录中都显示当初乔相鸣想投资3000万元,朱慧民要乔相鸣投资1个亿,乔相鸣为此还联系其他投资人一起投资。
《光大实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补充决议》显示:天津宏垠基金总规模为6.31 亿元至10.51亿元,但最后只募集到4个多亿,没达到计划规模的最低标准,不得不以贷款补足。
该案中,光大实业资管公司总经理陈岱青是涉案两只基金的发起、募集、成立全程唯一的决策者、执行者、经历者,且陈岱青主动找黄智洋帮忙募资,但是本案却缺少了这个关键人物的证言,陈岱青既没有笔录,也不被允许出庭(律师申请陈岱青出庭作证,未获准许),这是不符合正常逻辑的。陈岱青证言的缺K8凯发失,会直接导致整个案件事实根本查不清楚。
“所有人都知道陈岱青在本案中的重要作用,所有人也都能找到陈岱青,更不用说监委。为什么监委不找陈岱青做笔录?因为监委知道找到了陈岱青就能证明这个案件不是行受贿的关系。监委对陈岱青的刻意回避说明了:冤枉你的人比你更知道你有多冤枉。”吴丹红说。
公诉人认为光大实业投资的连连科技和数梦工场是十分优质的基金项目,未来具有非常高昂的利益回报。
但事实上,连连支付项目,基金所投资企业为扩张期,属于D轮融资,投资建议存续期为3+1年,目前已经八年多了,期间未曾分红;数梦工场项目,基金所投资企业成立于2015年,属于起步期企业,光大实业为A轮投资者,该公司截止2021年底一直是亏损状态,目前为上市准备期。
因此,吴丹红认为,两基金项目具有共同的特点:融资早、期限长、至今未上市、未盈利,未分红,该投资利益尚且不是确定利益,更谈不上是“不正当利益”。
该案中,黄智洋当时在光大兴陇信托公司任职,朱慧民在光大实业公司任职,这两家公司都是光大集团下属的一级单位,黄智洋和朱慧民之间不存在职务隶属关系,或者权力制约关系。黄智洋之所以向乔相鸣、柳军推荐私募基金项目,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作为项目发行人、管理人之一的陈岱青主动找到他,请求帮忙募集基金、推荐客户。陈岱青是黄在光大金控时期的老同事,黄智洋基于帮助兄弟单位发展业务,推介介绍的客户。
从光大集团角度,黄智洋为光大实业推荐、介绍客户的行为是符合单位规定的,且被积极鼓励。光大集团长期以来一直是提倡并要求系统内兄弟单位之间要客户资源共享、加强业务联动,为此专门发布《集团所属企业联动考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所有相关企业彼此之间进行交叉销售、推荐金融产品,并制定了联动考评指标。
考评指标显示,光大集团的各公司均对业务联动、交叉销售进行了要求,光大信托和光大实业也明确规定“在自身开发和投资的客户以及客户的上下游链中,推介其他企业金融产品和实业项目。”
连连项目基金计划规模为9亿元,而最后从外部募到资金仅2.1亿元,在募资未达到项目公司要求金额后,光大实业通过民生银行融资3亿元,自己出资1.21亿元,最终基金规模为6.31亿元;数梦项目基金成立规模为5.55亿元,外部投资人3.55亿元,光大实业自己出资 2亿元,其中的13266.6666万元则是光大实业通过建行深圳分行配资。
辩护人表示,从光大实业发行私募基金的情况来看,根本不存在公诉人指控的因黄智洋介绍了投资者乔相鸣、柳军,造成了不正当竞争、占用了其他投资人投资额度的事实,相反,黄智洋推荐投资者的行为,为光大实业解了融资难的燃眉之急。
黄智洋回忆,留置期间,一位黑龙江纪委负责宣传教育的官员带着电视台人员找到黄智洋,准备拍摄警示教育片,但在问了黄智洋两个问题并得到解答后,没有录制就带着电视台人走了。“这个细节可见,连并非直接办案的监委内部人,对此案都感觉匪夷所思。”
黄智洋作为30多年的金融从业者,其在多个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岗位,负责过贷款审批、人事、投资等业务,黑龙江监委和光大集团纪检组对黄智洋和家人从大学毕业开始进行了彻查,在掘地三尺的深挖下,并未有说不清楚的问题。
如前所述,黄智洋无论庭前会议还是庭审中都明确表示其在监委所做笔录不实,均是办案人员提前打印好材料让其背诵而来。他还强调,是给陈岱青推荐的投资者,而不是给朱慧民。乔相鸣和柳军根本就不是通过黄智洋认识接触的朱慧民。
黄智洋在庭审中表示,乔相鸣和柳军是主动要求给黄智洋借款配资,他们知道私募基金的风险高,如果黄智洋敢一起跟投,会增强他们投资的信心,否则,黄智洋介绍了项目,自己都不敢跟投,乔相鸣、柳军凭什么相信黄智洋的介绍?
黄智洋回忆,当时,乔相鸣提出可以1:1配资,进行专项投资,并希望黄智洋投资50%押在他的公司,配资50%作为借款,期限5年,年息8%。黄智洋遂用房子抵押贷款加工资350万元,又向亲戚筹集150万元,共500万元分两笔转入致远泰丰,分别签订了《借款协议》两份,其中一份借款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止,另一笔为2017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止。两笔配资均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逾期则支付滞纳金。
另一笔借款客户柳军,他投资实业项目也希望黄智洋一起跟投,因黄智洋已无资金投资,柳军表示可以借给黄智洋200万元,年息8%,并要求必须投到他专门成立的专项公司进行控制,资金不得出账户,并跟投到项目基金里,到期还本付息,办理了借款手续。这两笔借款,由于项目周期长,不确定性多,黄智洋计划到期前用卖掉郑州的房子加上工资收入进行偿还。
“事实上,乔相鸣、柳军借款给黄智洋配资的真实目的是风险绑定。三人早年相识,黄智洋在本案中仅起到介绍项目的作用,黄智洋与乔相鸣、柳军基于朋友关系以及信任关系,给黄智洋借款配资。”吴丹红说。
黄智洋的家人质疑:乔相鸣、柳军笔录中分别承认行贿1000万元和400万元,乔相鸣同时还犯有职务侵占1000万元,行贿人乔相鸣、柳军的犯罪事实也早已查清,受贿人黄智洋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羁押三年八个多月了,而该两行贿人目前却依然逍遥法外。这是为什么?
2021年9月8日,国家监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意见》强调,要坚决查处行贿行为,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
“而黄案中办案人员执法犯法、故意包庇、放纵重大犯罪嫌疑人,公然和、的要求背道而驰!他们这样的违法做法,唯一的理由就是用免除对行贿人不处理来换取他们对黄智洋的污蔑!”
“大庆市检察院、大庆中院都知道应该行受贿一起查,为什么都不管呢?因为都清楚:这两个行贿人如果说实话了,如果出庭了,黄智洋的案子就办不成了,办案机关想污蔑、陷害黄智洋就做不成了!”
该案的程序问题也令人诟病。2021年4月开始,辩护律师就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2023年10月庭前会议,律师们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要求传唤关键证人陈岱青出庭,要求通知两个证人出庭质证,要求调查人员出庭,大庆市检察院、大庆中院都不允许。
2021年3月4日,黄智洋被从留置点移送去看守所的路上告诉主办检察官聂树平,他的口供都是假的、不真实的。遗憾的是,此后三年多,他就再未见过该检察官。
黄智洋的家人表示,“近四年来,我们经历的这一切痛苦和折磨,是用言语无法描述的。黄智洋一直坚持无罪,我们支持他,就算是判最重的刑罚,我们也要无罪申辩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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